積極披露制度作為提高貿易便利化的重要改革措施,不僅降低了海關的行政成本,而且為企業提供了一定的自檢和自我糾正空間。隨著國務院穩步穩定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的推進,海關積極披露制度也迎來了新的調整。
對于涉稅違規行為,調整后的政策放寬了監管規模。其中一個重要變化是自檢發現涉稅違規行為之日起3個月至6個月放寬主動披露期限。
對于企業來說,調整也為企業提供了相對充足的合規自檢時間,不僅可以鼓勵企業規范管理,還可以實現海關與企業之間的互利共贏,進一步優化商業環境,激發市場活力。
海關主動披露制度一般是指進出口企業和單位通過自檢向海關書面報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經海關核實后,依法從寬處理的管理模式。
7月14日,一位海關部門相關人士介紹,當前中國的海關主動披露制度已與國際海關通行做法接軌。“按照國際規則,對企業主動披露的違規行為,海關會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而對于那些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則不予行政處罰。”該人士解釋。
基于上述規定,海關總署發布的《關于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還重點調整了涉稅違規行為主動披露的適用范圍和處理原則。
更明顯的變化是,公告放寬了原政策中主動披露不予行政處罰的稅收比例和金額條件。具體來說,應繳稅款的比例上限從10%提高到30%,應繳稅款的比例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擴大了不予行政處罰的適用范圍。
與此同時,主動消除危害后果的術語在新政策中被刪除。在新政策中,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將不再作為主動披露不受行政處罰的必要條件,有利于提高企業主動披露的積極性。
根據公告要求,主動披露的有效期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這意味著相關進出口企業可以從7月份開始考慮主動披露的準備。
上述海關人士表示,與以往相比,公告增加了主動披露的最新時限要求,鼓勵企業盡快發現涉稅違規行為。企業應當自涉稅違規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主動向海關披露,以獲得不予行政處罰的待遇。該人士補充說。
從行業層面來看,由于海關對關稅和進口稅的征收期一般為三年,在公告增加最新主動披露期后,不僅可以提高企業對合規內部審計的重視,而且可以提高海關執法的公平性。
記者了解到,2016年 國務院發布了《關于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檢查條例〉的決定》后,主動披露制度正式確立,在此之前海關曾進行“企業自律管理”試點工作。
然而,隨著積極披露制度的建立,該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鼓勵和引導企業對進出口企業進行獨立合規審查。
畢馬威的分析報告預測,公告發布的稅務違規的積極趨勢可能會擴展到未來涉證違規、涉證違規等領域,這將使積極披露成為企業自檢發現違規行為后的首選。
值得注意的是,鑒于主動披露制度的限期要求,海關不得在6個月內不給予行政處罰;企業在6個月后一年內主動披露的,海關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上述規定,德勤建議不同信用等級的企業應按不同要求進行內部審計,全面加強合規管理。對于高級認證企業,應充分利用年度內部審計機會,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對于其他信用企業,需要建立及時披露、指導合規的政策理念,建立定期海關和企業綜合審查合規制度,并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提交主動披露報告,享受政策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