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魏巍)李某明在擔任村支部書記兼村委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虛報、冒領的手段,騙取公款85587.37元,其中用于集體支出43889.65元,其余41697.72元據為己有。近日,岢嵐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某明犯貪污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審查,2009年,岢嵐縣高家會鄉團龍溝村委上報《農戶種植糧食補貼面統計表》時,被告人李某明安排時任村委副主任兼會計李某一,將村集體機動地148.6畝以村民苗某某的名義列在統計表中,騙取糧食補貼款5944元。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某明用同樣的手段,安排報賬員李某二以村民苗某某的名義虛報種糧面積騙取糧食補貼款,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某明共騙取糧食補貼款76127.37元,該款逐年打入以苗某某的名義辦理的個人儲蓄存折中,存折由被告人李某明保管并自由支配。2013年,岢嵐縣水利局為高家會鄉團龍溝村打井,鄉政府委托村委負責提供工程用水,被告人李某明兩次共報銷拉水費用37000元,除實際支付的拉水運費27540元外,騙取“轉移支付”資金946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明在擔任岢嵐縣高家會鄉團龍溝村支部書記兼村委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財物41697.72元,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明在立案前主動退繳全部贓款,歸案后如實供述,依法從輕處罰。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明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涉案贓款41697.72元予以沒收,由偵查機關上繳國庫。
采訪手記
國家糧食補貼是指對種田農戶進行補貼,不是對有田農戶進行補貼,其中又分為糧食直接補貼、良種補貼和農資綜合補貼。李某明在擔任村支部書記兼村委主任期間,放大私欲,罔顧村集體利益,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謀利,虛報種糧面積,騙取國家糧食補貼,已構成貪污罪。
在實際中,貪污補償款的案例屢見不鮮,在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同時,不能忽略此類案件多發頻發背后的原因,除了個別人貪欲熏心、不惜以身試法外,在報銷領取補貼款的程序方面、管理方面,也存在著某些漏洞。因此,查漏補缺,完善制度,才能真正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來源:山西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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